(三)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
(四)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及应尽的义务;
(五)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
(六)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
(七)争议的解决方法;
(八)违约责任;
(九)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四)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三)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四)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五)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六)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