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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 律师教你“八招”防忽悠

2012-04-10 >>编辑:常识坊整理

  随着保险市场化的发展,人们风险防范意识的增强,购买保险已成为很多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但就目前来看,个别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为了牟取暴利,销售保险时设下陷阱,以致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很多人往往只听一些保险销售人员巧舌如簧的营销,而容易忽略那些密密麻麻犹如“天书”,但又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保险文字条款,因此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一些保险合同纠纷。

  为防止消费者被忽悠胡乱投保,本报特邀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俊、殷翔、陈卫红就此进行分析,并为您支招。

  2009年10月5日,李先生按照规定填写了投保单,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保额2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0万元。

  当天,李先生根据投保单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首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10日,李先生在意外事故中身亡。

  11月1日,李先生的妻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主险20万元和附加险50万元的申请。

  但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还在对该保单进行审核,保险公司并未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没有成立为由,拒付赔偿金。

  殷翔律师认为,在这起理赔案中,保险合同何时生效是本案的焦点。根据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13、14条规定:本案中,虽然李先生在投保时,只填写了投保单,还没有与保险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但由于李先生按照投保单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并且保险人也收取了该首期保险费,还出具了收款凭证,表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即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的保险人应当向受益人给付赔偿金。

  2007年9月22日,王某为丈夫李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2010年2月28日,李某因中风死亡后,王某携带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在1997年7月至投保之前曾2次因中风住院治疗,而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王某说,她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被保险人的疾病,但营销员说“不影响承保”,并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王某签字。

  王某还说,从保险合同生效到申请理赔,已经超过两年的时间,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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