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答记者(3)
3.与《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比,此次《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沿用了《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体例,修订后的《办法》分为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业务范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附则,共七章152条。主要修订内容有4个方面:
一是删除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根据国务院历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了以下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外资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开办借记卡业务、营业性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运资金、变更营业地址、设立自助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临时停业、停业后复业、由总行或者联行转入信贷资产、外国银行分行动用生息资产。此外,由于现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已取消从事社会业务的外资财务公司这一机构类型,《办法》删除了从事社会业务的独资财务公司和合资财务公司的有关许可事项。
二是精简许可程序。将外资法人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程序由目前的“双轨”报送,即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外资法人银行总行所在地银监局同时向银监会报送初审意见,简化为由拟设分行所在地银监局转报,使市场准入环节和后续监管更好地衔接。同时,缩减修改章程需申请核准的范围,例如章程修改仅涉及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者业务范围变更且变更事项已经银监会批准的,不需申请修改章程,银行仅需在变更事项经批准后6个月内自行修改章程,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送银监会及所在地银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