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解读(6)
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资金,力促改革平稳过渡
在原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可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举债。现在禁止地方政府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会不会影响这些领域建设?
对此,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尽管新修订的预算法限定了地方政府举债方式,禁止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举债,但地方政府仍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公路、水利等项目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或者将一般债券资金用于这些领域,增加新的资金来源。同时,意见积极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鼓励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中期票据等市场化方式融资,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另外,对融资平台公司在建的公益性项目,也允许过渡期内继续通过银行贷款等原定融资方式筹资建设。目前,在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中,政府债券只占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债务是通过融资平台举债或通过企业发债,这些资金利息高、期限短,用于基础设施等周期长的建设项目,属于资金错配,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