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紧债务风险的缰绳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解读(4)
修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举债机制,坚决制止违规举债
“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不是全面放开,而是要加强管理,有堵有疏。”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认为,在法律的框架下允许地方政府适度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这不仅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还导致了局部地区风险加速积累。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