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的实际意义
实践中,为了保障保护女职工生育期间特别是分娩时能得到较好的护理,尤其是丈夫的陪伴。根据市总工会关于依法切实保护职工权益的要求和总体部署,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对约定男职工享受带薪“产假”问题进行了积极尝试。
在引导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尊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诉求,积极多方协调。经过区总工会的大力引导,截至目前,部分企业在与员工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时,已经明确约定了配偶符合政策生育期间,职工可向单位申请休带薪产假。其中一家企业更是在集体合同中将该假期约定为3天,并明确约定了请、销假的程序。
从该制度的实行情况来看,用人单位表示,约定了男职工可休带薪产假后,职工从整体上工作更积极了,部分享受“产假”的职工甚至主动提出加班加点工作,职工敬业精神明显提升。职工们也普遍反映,该制度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心,管理很人性化。
在推进集体合同签订的过程中仍会继续关注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不仅是生育期间的权利,包括怀孕、分娩、哺乳等特殊期间的权益都要依法尽力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