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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基本特征(2)

2016-05-04 >>编辑:常识坊整理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法律关系只能在资产转移同时设立;只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才能解除信托法律关系;信托的内容和权限在设立信托时一经确定,一般不可变化,如果变化,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权限;受托人只可以收取受托费,却不可以收取交易对手的非法“回扣”;受托人除法律规定外,不能不行使受托权,否则将承担信托责任;信托财产并不因为转移资产的人的债务或破产而被司法处置或作为破产资产;受托人在处置信托财产时,一般不可以与自有资产进行交易;如资产属于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管理这种资产的人可以叫管理人,并且这种管理人对于转移资产的人来讲,还可以叫受托人(为方便起见,以下均叫“受托人”);只能有一个或连续一个受托人,共同或连续共同受托人,但不可以同时存在多个受托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并不因为变更而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整个信托法律关系是以受托人为核心。
      资产转移至何处或管理方式为何,决定了不同的信托制度。资产转移至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资产转移至国有企业法中的国有企业,或资产转移至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企业,可称之为“内置式管理” 信托制度。资产转移至冠以投资基金、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等名义,即资产转移至可由信托法确立的“特殊目的载体”(简称SPV),可称之为“外置式管理” 信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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