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义务
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听证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义务作出规定,根据行政法的一般规则和规章规定,听证当事人在听证中,主要承担下列义务:
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到场参加听证
这一义务是基于行政效率的要求,也是基于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重视和不滥用听证权利的要求。倘若当事人无故于指定时间拒不到场参加听证。势必影响行政机关调查案件事实真相,进而影响行政处罚裁决的及时作出;另一方面,当事人无故迟延参加听证,表明相对人对于自己的权益未能给与充分重视和对听证权利的滥用。如果当事人有此情形,应当推定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依据案件调查人员所取得证据和事实材料作出决定,而无需另行指定听证时间。
遵守听证秩序,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听证程序有相应的规则要求,如《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参与听证时应该做到:第一,不喧哗、不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第二,不中途退会,不随意走动;第三,未经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等;第四,发言提问应该获得听证主持人的同意;第五,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