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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票据抗辩的意义及分类(10)

2016-05-30 >>编辑:常识坊整理

法律小知识:票据抗辩的意义及分类

2、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

        该种抗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这种抗辩的产生来自于特定人的原因,因此称为人的抗辩。第二这种抗辩仅能向特定的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为人的抗辩。抗辩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特定的持票人欠缺或丧失受领票据金额的能力。

(2)特定的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不符和法律规定的条件。

(3)特定的持票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即考察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4)我国票据法11条之规定:因继承、税法、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人,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的权利。

(5)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向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原因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票据虽然属于无因证券,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是分离的,但在存在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 ,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与履行,仍然应以有关票据原因的合法、有效为前提。该类型的抗辩理由具体包括:①以欠缺原因关系为理由而主观的抗辩。在欠缺原因关系时,票据关系虽不会因此而当然消灭,但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票据关系被认为是明显地违反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故票据法一般都赋予票据债务人对其直接当事人以直接抗辩的权利。②以原因关系非法为理由而主张的抗辩。

3、建议:        
        从我国的票据立法来看,债务人行使抗辩权的法定理由,主要有《票据法》13条,并散见于其他各章各条,比较杂乱,没有一个明白的体系。《票据纠纷规定》第15 条、16条列举了票据债务人的一些抗辩事由,但仍不完整、全面。建议对《票据法》13条加以扩充,规定各种抗辩事由,以便于我国票据的流通以及实践中司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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