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纳税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是为纳税人的税收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纳税担保是税收征纳活动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不仅有助于确保国家税收的征收,而且也为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而申请延期纳税、欠税离境、欠税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在日本,还包括换价延缓、扣押延缓、扣押解除等)提供了条件,是一项重要的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纳税担保是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第三人(保证人)同意以自己的信誉和财产(人的担保)、纳税人(或第三人)自愿以自己的财产(权利)为纳税人的税收债务提供担保(物的担保)并签订纳税担保书或纳税担保财产的清单而成立的,当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纳税担保人应代其履行纳税义务,从而使自己由可能的纳税主体成为现实的纳税主体。但与纳税人缴纳的税款最终只能由自己承担不同的是,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后,可以依法向被担保的纳税人追偿损失。赋予纳税担保人在税收征纳程序中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有助于其依法行使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4、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理其办理税务事宜的机构和人员。税务代理人基于申报纳税制度的理念,依据纳税主体的自愿委托,在委托代理权限范围内,依法为其办理法律允许的各种税务事宜,他的活动在本质上是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纳税主体提供涉税服务的行为,税务代理适用代理制度的基本法理,代理结果由委托的纳税主体承担。因此,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是在独立履行纳税义务,他不是税收征纳活动中的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是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以第三者的身份为纳税主体提供纳税帮助、服务、协助的纳税帮助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税务代理人尽管要依法公正、独立地进行代理行为,既维护国家利益,又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但他实现这一任务的途径必须是以纳税主体代理人的身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纳税主体委托的涉税事宜,维护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主体的正当法律权利,税务代理人是为纳税主体提供服务的纳税帮助主体,而不是征税机关的辅助主体。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