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附则5.1 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 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 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 本标准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A1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Ⅰ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Ⅱ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Ⅲ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Ⅳ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