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费问题
1、确定收费标准的考虑因素:
(1)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律师人数;
(2)办理委托事项所需工作时间;
(3)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5)委托事项涉及的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获得的结果;
(7)合理的成本;
(8)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9)律师的专业技能、社会知名度和经验;
(10)其他律师事务所对类似的委托事项的收费标准。
2、收费票据的样式
委托人交纳律师费等费用时应向律师事务所索要合法发票及相关费用票据。
3、在为委托人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另有约定的除外:
(1)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关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合理的差旅费;
(3)为办理委托事项支付的查询费;
(4)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专家论证费、翻译费;
(5)经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投诉举报
(一)律师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的行为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令第86号)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律师下列二十三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及行业纪律处分。
1、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3、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4、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5、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6、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7、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8、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9、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10、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11、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12、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13、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14、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15、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16、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