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月17日晚8时左右,某大学的学生胡某骑自行车由市内返回学校,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他撞倒了,当即便被人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胡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胡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废补助金2万元。 胡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医疗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每人5000元,附加医疗保险保额为每人3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医疗费和伤残保险金的义务?如何支付? 为什么?
这个保险公司有赔的部分,其中医疗费用是不赔的,因为这是补偿性条款,也就是只补偿你的经济损失。但是由于胡某轻度残疾,保险公司必须赔付胡某残疾金,但是我看你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才5000,也就赔付以5000元为限,按照国家伤残比例赔付,因为伤残是给付性条款,就算胡某投保10家保险公司,只要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残疾,10家保险公司都得赔付胡某残疾保险金,但以胡某投保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为限,并按国家规定的伤残给付比例给付胡某的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