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保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提供经济援助以保障伤残者的基本生活;
二是向他们全部或部分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所需的费用,有时也将提供直接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包括在内。
在实践中,伤残保险很少单独作为一个社会保险项目来实施,一般都与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组合成一个系列:一方面,因为在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费用方面与医疗保险极为相近,所以可以归到医疗保险系列中一同实施。另一方面,由于在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方面与养老保险极为相近,所以被归入“老、残、遗保险”系列中一同实施。
伤残保险的历史演进1889年,德国通过立法建立了养老与残疾保险。到20世纪中期,美国政府首先将养老、残疾、遗属组合成一个系列,称为“老(年)、残(疾)、遗(属)保险”。50年代以来,一是工伤保险的范围有所扩大,就业者在与其工作相关的时间和地点受伤致残大多都能包括在与就业相关的工伤保险范围之内;二是由于国际上更加重视保护残疾人的权利,对于残疾人,尤其是先天性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更多的是用普遍性的社会福利的方式而不是用“先投入、后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方式来予以保障,因此,伤残保险作为一个单独的社会保险项目已经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