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
信托产品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在信托产品设计上主要针对前两类风险加以防范。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2008 年年中,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银行风险,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叫停了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业务提供担保。2008 年12 月,银监会颁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文禁止“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除了融资方自身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之外,融资方的控股公司或关联企业也常常扮演保证人的角色。另外,对于最终为个人控制的企业,由控制人自己(或夫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也是目前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种流行设计。地方政府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过去采用过“承诺函”等方式,由于其担保在法律认定上的无效性,近年来主要采取同级人大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在政信合作项目中,由于同时“捆绑”了地方银行和当地投资者,地方政府的信用在此类信托项目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抵押/质押是融资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是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对于资产抵/质押这类担保方式,通常打折的比率都很低,一般为资产评估值的30-50%。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汇率和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设计上,主要采取结构化信用增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即以产品单位净值为标准,一旦亏损达到某一净值(预警点),则信托机构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补充保证金(或者追加其他担保物);一旦达到更低的某一净值标准(止损点),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实行清盘。
此外,对于一些项目融资,还可通过封闭运作的方式控制资金使用并保障还款来源,例如在一些权益投资类信托产品中,就采用了专户管理(或监管账户)的方式控制回流资金。